2020年6月19日葫芦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咨询付酬工作,根据《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其他省、市经验,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为我市地方立法提供咨询意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付相应报酬。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为我市地方立法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咨询付酬工作。
第四条 立法咨询付酬标准为:
(一)邀请专家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评估会提供咨询意见的,给参会专家付酬300元/人次;到会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被采纳的,增加付酬200元/人次;未到会专家提供书面咨询意见且被采纳的,付酬200元/人次。
(二)单独拜访、约谈专家征求意见的,给专家付酬300元/人次,专家提供的咨询意见被采纳的,增加付酬200元/人次。
(三)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专家征求意见,专家提供意见被采纳的,每次200 元/人次。
(四)专家提出的意见较多且质量较高的,可酌情增加付酬,但最高不超过1000 元/人次。
第五条 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后 7 个工作日内,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确定付酬数额,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予以付酬。
立法咨询付酬经费从市财政部门安排的立法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六条 专家领取报酬,应当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委托专家或者单位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按照国家、省购买社会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地方立法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调整付酬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