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葫芦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两个机关”建设,畅通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中央、省国家机关表达诉求的渠道,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同基层全国、省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按照代表法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联系的内容
1.围绕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暑,征求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两个机关”建设。
2.了解代表列席全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的情况,指导和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
3.征集代表对葫芦岛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推动葫芦岛市全面振兴发展。
4.了解代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帮助协调解决。
二、联系的方式
5.每位主任会议成员直接联系4至5名代表,主要由基层代表组成。
6.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等活动。
7.通过实地走访、座谈、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联系代表,了解代表履职和工作学习情况。
8.通过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联系代表。
三、工作要求
9.主任会议成员应与代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每年联系代表不少于2次。
10.市人大常委会各相关部门应提前了解分管的常委会领导联系代表的意愿,有计划有步骤地邀请代表参加本部门相关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11.代表应注重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群众诉求和期盼,对拟提交全国、省人大的议案、建议,可以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意见。
四、服务保障
12.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对联系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建立联系工作档案。
13.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将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代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范围,为代表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有针对性地安排主任会议成员和被联系的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供相关联系工作信息。
14.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工作意见建议反馈机制。对于代表在联系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整理,对属于市级层面的意见和建议,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15.对于代表在联系工作中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经核准后,从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